授 权 委 托 书
(股东确权专用-自然人股东)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代理人系委托人的 (亲属关系)。委托人持有股权账户号“ ”下的股权,现委托代理人全权办理如下事项:成都虹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72607Y)股东确权、股东访谈、股份转让等相关的一切必要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委托人陈述有关事实,提交、补充、修改、签署确权、访谈、股份转让等相关文件资料,代办股份确认函公证,声明并确认“所提交的全部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遗漏,所有文件的签署均为真实签字盖章,否则,委托人愿承担由此引致的全部法律责任”等。
委托人郑重声明:受托人为办理上述事项所实施的操作行为和签署的相关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因办理上述业务所产生的一切纠纷与法律责任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本委托自委托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成都虹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确权和访谈事项办理完毕之日终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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